農民保險

辦理農民保險應注意事項:
  • 請領老農津貼之資格,農保加保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。
  • 已領過相關社會保險(勞保、公保、教保、國民年金)老年給付者;或同一時間內領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,均不得申領。
  • 老農津貼自民國102年起實施排富,新申請人之農業以外所得每年50萬元以上及其他土地和房屋公告現值合計500萬元以上者,不符合領取。101年12月份前已在領取老農津貼者,不受排富影響。(農業所得、農地、農舍都不計算)
  • 自民國102年2月1日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後,已領過勞保、公保、教保、軍保、國民年金等老年給付者,不得再申請參加農保。
  • 102年6月份開始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,目的檢視被保險人資格,若有異動時尋補救方式以免損及權益。
  • 104年9月15日起非會員加農保以同戶直系親屬、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加保者免同戶滿一年,但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。
其他應注意事項:
  • 同一戶口只能有一個正會員,正會員因故未參加農保,其農地供其同戶直系血親申請參加農保時,應扣除其持以入會之農地面積0.1公頃。
  • 農地經都市計劃編定為非農業用地,現仍作農業使用,農民仍不得以該土地參加農保。
  •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時,其戶籍與農地須符合農保資格之條件,不合規定者 ,依農保條例第九條規定,申報退保。農保現金給付,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,逾二年即喪失請求權。
  • 有農保身分者,會員資格讓渡、戶籍遷出、農地異動、面積不足、農地所有權人死亡、農地被徵收或農地所有權人不同戶,均喪失農保資格。雖正常繳納保費,亦無法請領保險給付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資格審查,以保障權益。
  • 農地被徵收時,請檢具縣(市)政府徵收之相關公文,可辦理續保三年。
  • 具有公司、行號負責人身分者不能參加農保;加農保後始取得負責人身分者,應辦理退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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